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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607 次发表日期:2014/06/20
在国家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当下,泉州作为古代“海丝”起点城市,正根据“以港兴市、港城联动”的战略部署,下大力气促进泉州港集装箱运输发展,以提升泉州港的活力与竞争力。
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关于促进泉州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六个方面鼓励泉州港航企业在我市新增集装箱运力、新辟集装箱航线、扩大集装箱运输业务,加快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泉州港集装箱运输健康快速发展。
据泉州市港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估算,《意见》实施的2年间,每年财政补贴力度预计将超过3000万元。补贴对象覆盖集装箱码头企业、船货代企业、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陆地港等港航企业。除资金补贴以外,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港口管理局、公安交警部门及各口岸查验单位将对进出泉州港的集装箱提供集疏运绿色通道与更加便利的进出口查验通关服务。
意见解读
对于港口城市来说,港口的发展与城市的发展息息相关,“港以城存、城以港兴、港城共荣”已成为港口城市发展的普遍规律,泉州也不例外。作为曾经的“世界东方第一大港”,近年来,泉州港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日渐复兴,并于2012年成功跻进亿吨大港行列,目前,泉州港已拥有建成投产泊位86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24个,最大靠泊能力为30万吨级。
基础设施 按投资规模补贴20万元—150万元
为进一步完善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意见》提出,对符合泉州港总体规划且在2015年年底前建设完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的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包括堆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善和增加装卸设备,进行装卸技术改造的,按投资规模予以补贴: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码头企业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外贸箱奖励50元
面对日益激烈的港口竞争,泉州的集装箱码头企业普遍存在赢利水平偏低的情况,对此,《意见》对集装箱码头企业实行如下奖励政策:当年实际完成量比上年完成量增长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20元,外贸箱奖励50元;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箱存量部分,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对港口作业包干费及货物堆存保管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接受市港口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监督。
船货代企业 外贸集装箱存量 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
针对泉州市船货代企业数量较少、主动为泉州港提供揽货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等实际情况,《意见》提出:尽可能为船货代企业提供集中办公场所,为船东和货主提供统一交易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港航信息,公平交易,促进我市港航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对于当年实际代理的从泉州港进出口外贸集装箱存量部分,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同时规定,以上年为基数,货代公司年代理从泉州港进出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外贸箱奖励40元,内贸箱奖励20元。
班轮航运若成功重组上市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意见》对在泉州港从事内外贸集装箱运输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按如下标准予以奖励:
对在泉州港从事内外贸集装箱运输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按实际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分年吞吐量2万标箱以下、2万-5万标箱、5万-10万标箱和10万标箱以上等层级予以奖励,其中,年吞吐量在10万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100元,外贸箱奖励200元。
对在泉州港进行装卸作业的中转集装箱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20元/标箱,奖励对象为一程船运公司;对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外贸集装箱航线(含港、澳、台本岛航线)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意见》指出,鼓励本市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加快重组上市融资,成功上市的在享受泉州市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陆地港 以上年度为基数 按增量分箱量予以奖励
为缓解泉州市码头前沿堆场不足的现状,鼓励陆地港为泉州港口集装箱发展提供货源支撑,《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对组织集装箱货源从泉州港进出或为进出泉州港集装箱提供通关查验服务的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以上年度为基数,分箱量予以奖励:增加箱量未超过2万标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外贸箱奖励40元,内贸箱奖励5元;增加箱量超过2万标箱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外贸箱奖励60元,内贸箱奖励8元。
消息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