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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9 次发表日期:2024-02-06

      2024年1月15日,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以下简称《措施》),并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实施好《措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措施》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等文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因此,出台《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超大型城市,人口密度大,高新技术产业发达,各行业领域都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作用不可或缺。同时,危险化学品具有的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固有特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任务依然艰巨。制定出台《措施》,是本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从源头预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降低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措施》制定依据
      《措施》起草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措施》制定过程
      自2022年8月始,《措施》起草组认真梳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充分学习借鉴已出台禁限控目录省市的经验做法,系统摸排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深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科技研发、教育等涉危使用领域开展实地调研,形成了《措施》征求意见稿。2023年4月-7月,先后三轮次征求各行业部门及各区的意见建议,并在首都之窗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组织专家、企业代表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判结果为:该《措施》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在积极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之后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可以组织实施。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前后修改三十余次,形成了《措施》送审稿。2023年8月,《措施》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12月,市政府同意印发《措施》。
      四、《措施》主要内容
      《措施》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包括总则、禁止措施、限制措施、控制措施、附则。
      (一)关于总则
      总则共6条,以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为基础,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制定原则、落实要求、调整机制等内容。总则明确:《措施》作为《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即: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总则指出:《措施》制定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立足加强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聚焦超大型城市特点,体现首都特色、首善标准,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总则要求: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措施》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关于禁止措施
      禁止措施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某些品种进行禁止,主要依据为国际公约以及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十几个部门发布的公告。《措施》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制定禁止目录(见附件),共涉及62种危险化学品,均为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国际公约或国家严格控制和限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危险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有的危险性极高,有的毒性极强,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措施》中明确:列入禁止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本市禁止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三)关于限制措施
      限制措施主要针对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品种、危险化学品包装及运输形式进行限制。为有效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市重要区域安全稳定,对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制定限制措施。以服务国计民生、保障城市运行(涉及电力、热力、水的供应和生产,医疗、教育、科研、医药制造等行业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为原则,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内有15种危险化学品可以大量使用,分别为:氨溶液[含氨>10%](主要用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主要用于医药制造、卫生、水的生产和供应)、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主要用于医疗、科学研究)、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主要用于医疗)、氦[压缩的或液化的](主要用于医疗、科学研究)、硫酸(主要用于电力、热力、水的生产和供应)、硼酸(主要用于隐形眼镜护眼液)、汽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柴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三氯化铁溶液(主要用于水的生产和供应)、四氯乙烯(主要用于洗染服务)、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主要用于医疗)、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主要用于电力、热力、水的生产和供应、卫生)、乙醇[无水](主要用于医药制造、卫生、水的生产和供应)、盐酸(主要用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因此,上述15种危险化学品可以非化学试剂形式(大量)使用,并可以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求的槽车、厢式货车和气瓶专用车辆运输;其余的2751种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列入禁止目录的62种),只允许以化学试剂形式(小包装)运输和使用,并只能以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求的厢式货车和气瓶专用车辆的方式运输,以降低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运输过程的安全风险。
      此外,为降低化学试剂形式(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经济成本,允许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包装(即:数量、包装和标志等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导则〉要求)的危险货物,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豁免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为准确掌握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状,要求科研、学校、医院、工矿商贸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每年底将本年度已使用和下年度计划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等信息向所在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四)关于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控制措施要求:要严格控制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新(改、扩)建项目准入,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应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准确研判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另外,为了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控制措施还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五)关于附则
      附则共7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形式、限制区域划分等术语释义。
      《措施》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关于《措施》适用性
      《措施》为本市首次出台,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后续会依据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行业出现技术变革等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不断增强实效性。
      (二)关于化学试剂形式说明
      《措施》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形式是指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包装和气瓶气体形式,包括: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的试剂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形式(单一包装液体不大于25l、固体不大于25kg),以及最大公称工作压力15mpa、公称容积40l及以下的气瓶气体形式。化学试剂和气瓶气体储存、使用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三)关于限制区域划分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总面积约92.5平方公里;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为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约155平方公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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